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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受害者採取行動,使施暴者失去權力,重新掌握自主權與生活,定義自我,這些都讓我受到極大的鼓舞 ---- Michael White

 

. 最了解自身經驗的就是妳自己。我不相信所謂的「特許知識」,意即只有專家能夠告訴妳該怎麼做、什麼才是真實的。

. 「言語虐待關係」是指在一段關係中,一方為壓迫者,另一方為被壓迫者,而非雙方相互依存。

. 認識何謂言語暴力,有助於辨識其它虐待行為。例如 : 一個人面對伴侶時,如果在情緒或心理上產生極大痛苦,只要辨識出對方的言詞或行為就虐待,也許就能認清實際的情況。

. 言語暴力與肢體暴力是一體兩面的。

. 父權制度這種錯誤、忽視人權的性別觀念,仍在世界個地的文化中具有強大的影響力。

. Alan Jenkins : 「許多有虐待傾向的男性,並不認為自己對女性或兒童抱持性別歧視或刻板印象。他們認為自己對待家人的態度是平等的、公平的,經常覺得無力,甚至認定伴侶壓迫自己、控制自己、待自己不公。」

  . 施暴者自認為「受害者」,等於是要伴侶承認自己是加害者 : 「只要我換個方式說話,他就不會貶低我、對我大吼、命令我了。」施暴者引導受害者認同荒謬的父權觀點,證明自己沒有問題,將責任轉嫁給伴侶。」

. 有時候,完全沒有人察覺言語暴力;有時候,即使伴侶雙方辨識出言語暴力,也會盡量輕描淡寫;有時候,則是受害者害者遭受更多傷害,所以不敢提起受到言語暴力的經歷。

. 「問題」就是傷害行為。無論是言語暴力或肢體暴力,暴力就是問題所在。

. 施暴者辨識出傷害行為後,也許會發現戒除這些行為需要很多心力與時間...施暴者必衝發地產生「不願成為暴力傾向者」的意願,停止傷害行為。

. 如果認清自身的優越感、支配慾與逃避責任的行為,施暴者會發現自己是人,他可以選擇自己的行為。假使他堅持是因為自己「很惡劣」或是自己「經歷過的過往」,才會做出傷害行為,便可能迴避責任,這次他不是怪罪伴侶,而是怪罪自己的「惡劣」,也就是自己的本質。(本質論,會讓人合理他自己的錯誤行為,逃避自己該負的責任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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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pixnetinpen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