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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來說,讓人走入婚姻的並不是愛情。

婚姻這種彼此需要的關係從來不曾讓雙方互為平等,不曾讓彼此以同等的方式互相看待;女人從來不曾形成一個和男人對等的階級,彼此平等互惠,平等訂定契約。

女人在婚姻中有兩個應盡的義務 :
  1. 必須為群體社會生養後代。
  2. 滿足男人的性需求,為他料理家務。大家都認為她該為丈夫提供的「服務」,丈夫則會以禮物,或是以讓妻子繼承他的財產做為回報,並負責贍養她。

婚後,她就此成了男人的附庸。他是一家的經濟之主,因此在社會眼中,他即代表這個家庭。她參與他的信仰,融入他的階級、他的圈子;他隸屬於他的家庭,她是他的「一半」。不管丈夫到哪兒工作,她都只能跟著走;端以他工作的所在決定夫妻的住所;她與自己的過去斷然決裂,併入丈夫的天地中。
  - 她的工作就是延續、維護生命,千篇一律;她讓物種生命無所變異地傳承下去,她維持日常生活的穩定節奏,看緊家中門戶,讓家庭安穩和諧;她無法憑己力直接探取未來或世界;她只能透過丈夫,才能超越自身,朝向社會群體開展。

年輕女孩不擇手段地搶男人。有誰要娶她,她就趕快清倉,把自己嫁了。每個女孩都想結婚,費盡心思要把自己嫁出去。如果沒人追求她,她會覺得很丟臉 : 所以只要有人願意娶她,她就趕快嫁了,免得嫁不掉。年輕女孩都會為了結婚而結婚。年輕女孩都會為了當個已婚人士而結婚。年輕女孩都急著出嫁,因為婚姻能讓她們得到自由。

一般來說,讓人走入婚姻的並不是愛情。丈夫是心裡所愛的那個男人的替身,而不是那個心愛的男人本人。
  - 婚姻制度的本質不是建立在愛情上。婚姻是丈夫和妻子在經濟、性慾上的結合,以群體的利益為依歸。

在以愛慾統轄的家庭中,涉及的並不是這個丈夫,而是泛指的丈夫、泛指的孩子。女人與丈夫、孩子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建立在個人感受性上,而是建立在普遍概括性上。她只能以某種特定身分來體驗性的歡愉,而不是以具有個體特性的自我來體驗 : 
  - 她沒有權利在婚姻之外享有性生活;就一對夫妻來說,性交隸屬於制度,慾望和歡愉只能以社會的利益為依歸。

發生在婚姻中的強暴一定比發生在婚姻之外的強暴來得多。本來以為可以規筗女人性慾的婚姻,反而扼殺了她的性慾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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